「本文來源:一點關注」 25日,“支付寶、微信支付收款碼將于明年3月1日起被禁止商用”的相關消息刷屏網絡。 記者查閱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(fā)布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(yè)務管理的通知(銀發(fā)〔2021〕259號)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其中對收款條碼管理做出了明確規(guī)定,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,但該《通知》并非對收款碼的商用完全禁止。 《通知》意在將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,參照特約商戶管理!锻ㄖ芬,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,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,并參照執(zhí)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(guī)定,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。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(yè)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。經營活動主要包括銷售商品、提供勞務、經營性租賃、購買商品、接受勞務、廣告宣傳、推銷產品、繳納稅款等。 但對于日常生活、消費的非經營性活動的個人收款條碼則不需要參照特約商戶管理。 《通知》還提及,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(tài)收款條碼被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。確有必要進行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的,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對相應收款人實行白名單管理,并審慎確定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(guī)模、個人靜態(tài)收款條碼的有效期、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。對于通過截屏、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(tài)收款條碼,應當參照執(zhí)行個人靜態(tài)收款條碼有關規(guī)定。 |